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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成人学历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Created Date 5/22/2007 雅鹃   View Numbers  6362 Return

    为了加强学校的校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规范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调查研究和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成人学历教育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可以酌情缩短,但不得少于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予以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可提前予以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次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可相应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被劳动教养或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张贴散发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成立非法组织,擅自举行游行、集会的为首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凡收看、制作、传播色情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字、图片、声音或图像的书刊、磁带、录像和光盘等物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对收看者的处分:
(1)初犯者且认错态度好,给予警告处分;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对制作、传播(包括制作、复制、放映、散布、出租、出售等行为)者的处分:
(1)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者,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不良影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造成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应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并给予如下处分:
1.对结伙斗殴的为首策划者、寻衅滋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殴打他人,致他人受伤者,经鉴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争端或提供凶器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妨碍学校调查,干扰调查取证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能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或对学校调查取证有帮助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凡属撬窃等情节严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诱使或胁迫他人参与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使用校园网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法》,凡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1.擅自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张贴大小字报,有损学校声誉的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学生宿舍违章用电,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校内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喧哗或砸、烧物品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破坏学校公物的,视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因失火造成火灾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学生在学习、实验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人、财、物损失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9.休、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以言论或行为侮辱或诽谤他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给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非法扣押、隐匿、毁弃、私拆、冒领他人邮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假冒他人签名或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习、劳动、时事政治学习、社会调查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生请病假,须有医院病假单(急诊除外);请公假,须持有证明;请事假,必须陈述原因。凡一周以上的假应经班主任报办学学院成教办负责人审核。凡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请假逾期未续假、病假无证明者均按实际课时计为旷课。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与考场纪律,凡违反考试或考场纪律的,按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加重处分。
2.对检举人、证明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加重处分。
3.第二次违纪者,加重处分。
4.第三次违纪者,直接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取消当年度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第十六条    违纪处分决定的报批和通告程序:
1.对学生违纪处分由成教院分部提出意见,由成教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备案、上报。
2.对学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成教院分部讨论决定后,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核表》报成教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经成教院主管院长审批后由成教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发文公布。
3.对学生处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成教院分部讨论提出初审意见后,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核表》,并将有关材料(包括情况调查、旁证材料及本人检查等)一起送交成教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由成教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处分报告,报成教院主管院长审批。
4.对违纪学生要进行耐心、严肃的批评教育,成教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受违纪处分的决定,由成教院分部通知学生或学生的工作单位。
第十七条    允许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后,被处分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依据事实向成教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由成教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复查,并在二周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八条    学生如对成教院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行政处分后能够认识错误,努力改正错误,本人可向学校提出撤消处分的申请。经成教院审核,对经考察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可以撤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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